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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文来自《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: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》评论区,标题为小编添加】
当年从“流氓罪”分出来,是因为“流氓罪”是个更大的“口袋”,现在提议取消“寻隙滋事罪”,留下的法律覆盖空白怎么办?
我们现行法律,其裁量标准是犯罪嫌疑人动机与造成后果,但是就后果而言主要认定标准是“肉体伤害”,如果肉体伤害不显,则认为犯罪不严重。
但是,有一点这位代表想过没有,寻衅滋事犯罪对受害人精神伤害有多大,难道非得受害人被诊断精神失常或者自杀才能认定伤害?而“寻隙滋事罪”恰恰是把犯罪行为给受害者的精神伤害考虑那么一点点。
两个犯罪嫌疑人寻衅滋事,第一个受害人精神承受力不强,最后发病了,这个就判刑。第二个手段更恶劣,但是受害人精神承受能力强没大事,这个犯罪嫌疑人就拘留或者免疫处罚。这是犯罪也要碰运气,能体现法治公平吗?
再者,法条不完善可以修改,既可以修订严格也可以有判例为标准。法律被所谓“滥用”的问题,那是司法执法的问题,和法条没有直接关系。
有法律也不能包打天下,不然要党的领导、国家监督和民主监督干什么?
关键词:
犯罪嫌疑人
寻衅滋事
民主监督